鑫博霖文化传播 社交电商的合规与审慎包容的监管如何共处?( 三 )


我认为 , 在实际监管中 , 应该以判定是否以商品销售为目的 , 而不是简单的以是否存在人员层级来确定是否传销 。 以商品销售为目的起码有几个最重要的标志 , 一是有真实功能的且可进行市场比价的商品;二是定价是基于市场竞争的 , 不存在虚高的情况;三是佣金比例合理适度 , 低于30% 。
对于社交电商而言 , 其模式完全建立在一个透明的市场基础之上的 。 首先作为平台 , 它的产品来源于众多的供应商 , 而一个供应商并不是仅供应一个客户 , 因此平台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处于一个透明的竞争环境中 , 并不存在商品价格欺诈的条件 , 即其价格的形成是基于市场机制的 , 不存在虚高的空间 。 这其实从社交电商平台的商品与同类商品的价格比较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 更有些企业是基于一个公共的商品池 , 其次 , 平台确定的商品销售佣金比例 , 通常不超过零售额的30% , 低于20%佣金比例的平台不在少数 , 而这样的佣金比例相对于一般产品的营销费用而言也并不高 , 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比例 。 第三是分销会员获得佣金的条件也是基于零售额 。 因为社交电商通常一个客户的客单价相对比较低 , 可以算一下 , 5亿消费者 , 2万亿的销售额 , 平均每个人4000元 , 每个月也就300多元 , 这是一个典型的长尾市场模式 , 也是典型的互联网效应 。
团队计酬这个说法 , 是对《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特征的第三点的一个通俗叫法 。 条例对传销的这个特征是这样表述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 形成上下线关系 ,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 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这里边有一个特别是关键词是“牟取非法利益” , 即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行为存在谋取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两种可能 。 在2013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 , 对类似行为的入刑与否似乎有了法律依据 , 但是对何为谋取非法利益则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 这导致在形式上判断而非从实质上判断成为惯例 , 实际上是已经排除了以这样的方式谋取正当利益的可能 。
其实 , 是否为谋取非法利益 , 既要看一个商业行为的设计初衷 , 也要看行为人使用的目的 , 还要看行为的结果 。 例如我们所说的社交电商 , 大部分平台的模式其商品的价格完全是基于市场竞争的 , 所以并不存在一般说的价格虚高和欺诈的问题 。 这应该是合理也合法的基础 。 所以 , 这种团队计酬式的商业模式从总体上讲是良性的 。 产品的来源是清楚的 , 其价格是竞争形成的 , 说明其销售差价是合法合规的 , 在合理合法的差价中 , 拨出一定的比例作为销售佣金返还 , 这也是商业经营的惯例 。 当然 , 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 , 服务有瑕疵 , 或者买卖双方有纠纷 , 或者以虚假宣传等行为实行欺诈 , 那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 , 都不应该简单拿来作为对商业模式判定的依据 。
建议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 , 对社交电商能够采取相对宽容的监管态度 , 应对其是否真实销售商品和是否以销售商品为导向做明确的判断 。 例如从产品来源、价格比较、佣金比例、人员层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几个方面加以判断 。 不宜以简单形式定义传销 , 更不宜动用行政手段干扰其经营 。
当然 , 电商平台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治理责任 。
1、建立商家、商品或服务的资格、资质审核机制 , 保证平台商品或服务真实且具有实际使用价值 。
2、建立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合理审查机制 , 避免商品或服务价格畸高 。
3、建立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机制 , 防止出现虚假、夸大宣传 。
4、建立完善的商品退换货及售后投诉机制 ,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5、对社交电商参与者的推广行为建立监督机制 , 防止发生欺骗、诱导行为 。
文章来源:微商大麦网 , 特此鸣谢!